現有警政檢調司法對於性侵害、性騷擾、性暴力......等等相關「性的侵犯」案件經常在處理過程中一次又一次的傷害被害人,並且身心破碎的人沒有得到平等的檢調、訴訟,所以促成此次的修法提議。由於被害人遇害後身心破碎,無力即時保存證據,也無力即時求助,並且社會的支持度不足往往會檢討遭遇「性的侵犯」的受害者,導致內心封閉,恐懼回想與陳述遇害過程,甚至創傷太深而失憶,也就是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等這些原因,在取證上遇到極大的困難,檢調和訴訟過程往往因此不起訴、敗訴,造成原本已破碎不堪的身心更進一步毀滅。而且遇害後身心非常脆弱,從筆錄、檢調、司法的整個過程中,由於不是每個人對於精神重創者有專業的了解,很容易在問話過程中造成受害者一次又一次的創傷,往往因此一次又一次崩潰送急診,因此更要修法保護。
當被害人年齡小於18歲遇害,法律追溯期從18歲開始計算。因為成年前心智尚未健全,未必清楚對方所做是犯罪行為,也沒有成熟的心智與法律基礎知識知道如何處理自身所遭遇的犯罪行為。
學校小學三年級開始,應在課綱中教育若朋友間有人受到不當的肢體或言語侵犯,應沉著冷靜的陪伴聆聽並為對方記下經歷,不做任何批判,並向信任的人求助。
(孩童是遭遇「性的侵犯」的高危險群,尤其是被家人、熟人侵害,但多數只敢跟朋友傾訴,不敢跟一般長輩、機關求助,然而一般朋友也不知道如何處理,所以必須讓朋友成為救助機構間的橋梁)
若與小於18歲的被害人和解性的侵犯案件,被害人不得提告的限制只到17歲。
(因為成年前受制於父母的影響太深,父母往往會干預影響兒女,為兒女做選擇;而性的侵犯是一輩子的陰影,不應受任何人影響自己的選擇,應讓被害人成年後恢復完整的法律權益)
由於孩童遇害時未必清楚問題的嚴重性,等到發現問題嚴重時反而害怕拆散家庭,畏懼成為破壞家庭和諧的人,所以往往選擇隱忍,更嚴重的是許多家庭會反過來要求孩童隱忍或質疑孩童說謊。因此治罪方向不應以極端方式定罪讓孩童與家人對立,畢竟受害孩童遇害後是完全承受不起頓失依靠的對立傷害,導致許多被害人終生不敢舉發家人性侵,或是終生被家人質疑敵視。這部分修法還要再研討,牽扯到家庭關係、孩童心理,應該要有家庭心理諮商師介入輔導整個家庭成員為主才是對孩童最有幫助的選擇。
(當壞人是外人,沒人在意,相關的矯正再教化工作都沒做好;當壞人是家人,受害者是孩童,再用錯誤的方式定罪量刑,反倒傷害了所有人。治罪的用意是嚇阻犯罪與再教化,但家人犯罪時反而變成嚇阻舉發與再隱忍,這是因為目前獄政做不好再教化的工作。我想很難有人會相信關監獄是良好的教化場所,甚至多數人根本不知道教化矯正是主要目的,但從監獄的主管機關名為矯正署就能明白監獄的主要工作是矯正。我看不見受害孩童想要報復加害的家人,他們想要的是其他家人的支持大於報復,他們希望的是加害人誠心認錯。而所謂的誠心就是要先理解他人,應該要清楚理解受害人所受的傷害與痛苦,才能誠心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