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警政檢調司法對於性侵害、性騷擾、性暴力......等等相關「性的侵犯」案件經常在處理過程中一次又一次的傷害被害人,並且身心破碎的人沒有得到平等的檢調、訴訟,所以促成此次的修法提議。由於被害人遇害後身心破碎,無力即時保存證據,也無力即時求助,並且社會的支持度不足往往會檢討遭遇「性的侵犯」的受害者,導致內心封閉,恐懼回想與陳述遇害過程,甚至創傷太深而失憶,也就是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等這些原因,在取證上遇到極大的困難,檢調和訴訟過程往往因此不起訴、敗訴,造成原本已破碎不堪的身心更進一步毀滅。而且遇害後身心非常脆弱,從筆錄、檢調、司法的整個過程中,由於不是每個人對於精神重創者有專業的了解,很容易在問話過程中造成受害者一次又一次的創傷,往往因此一次又一次崩潰送急診,因此更要修法保護。
當被害人遭遇「性的侵犯」的過程,若拒絕得不夠明確、畏縮或是毫無反應,視為遇害時過度驚嚇,非自願。
(常有被害人因為過度驚嚇而沒有明確的拒絕反應所以不起訴、無罪)
當被害人在被害前或因遇害後而出現記憶障礙、表達障礙、智力障礙、恐慌症致使無法與被告在法律面前平等訴訟,舉證責任轉為被告。
由於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不會在第一時間發病,因此只要診斷有此病症,不需要在受害第一時間得到醫師診斷,皆應採納此證據。
當「性的侵犯」案件因罪證不足而不起訴或是敗訴時,被害人可申請將被告的姓名照片與犯罪事實公開一年,尋求更多受害者指認嫌犯。若一年內沒人指認,被害人要負責被告的精神與名譽損失;若有人指認並且任一相關案件被定罪,全部受害者指認的案件皆無須負責舉證責任,舉證責任轉為被告。
(「性的侵犯」案件的舉證非常困難,因遇害後身心破碎無法即時保存證據和求助他人)
只要任一「性的侵犯」案件被定罪,過去、現在、未來的案件中被害人皆無須負責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皆轉為被告負責,且過去被判無罪的案件可以重審。
(「性的侵犯」案件的舉證非常困難,因遇害後身心破碎無法即時保存證據和求助他人)
「性的侵犯」罪犯服刑期間需公開罪犯的姓名、照片、犯罪事實,且最少公開一年。
(為了讓更多人指認罪犯,因為被害人通常不只一個,且舉證非常困難)
由於利用權勢、誘導、威逼發生性關係或性騷擾常使被害人非常困難舉證自己是非自願,而且權勢、誘導、威逼代表著加害人有明顯強於被害人的絕對優勢霸權,存在明顯不對等的壓迫關係,而預防犯罪優於事後審判,所以應強化支持被害人無所畏懼的拒絕加害人,勇於檢舉對方想利用權勢、誘導、威逼發生性關係或性騷擾,給予高額獎金支持被害人無所畏懼在事前勇敢站出來檢舉,並重懲加害人遏止濫用自身優勢的行為,以此來平衡兩者間原本不對等的關係。獎金和懲罰金額應以對方的身分、地位、業界影響力和被害人未來可能因此失去原有身份、職務的損失來評估。獎金來自懲罰金額,並且沒有金額上限,因為加害人的權勢力量對受害者造成的損失沒有上限。
若利用權勢、誘導、威逼發生性關係或肢體碰觸,由於雙方存在顯著身分、地位、權勢不對等,被害人往往因此被業界封殺,難以在原有職務上繼續任職或在其它工作上得到相同的薪酬。因此每年被害人可向加害人求償損失的薪酬差額,最多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