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警政檢調司法對於性侵害、性騷擾、性暴力......等等相關「性的侵犯」案件經常在處理過程中一次又一次的傷害被害人,並且身心破碎的人沒有得到平等的檢調、訴訟,所以促成此次的修法提議。由於被害人遇害後身心破碎,無力即時保存證據,也無力即時求助,並且社會的支持度不足往往會檢討遭遇「性的侵犯」的受害者,導致內心封閉,恐懼回想與陳述遇害過程,甚至創傷太深而失憶,也就是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等這些原因,在取證上遇到極大的困難,檢調和訴訟過程往往因此不起訴、敗訴,造成原本已破碎不堪的身心更進一步毀滅。而且遇害後身心非常脆弱,從筆錄、檢調、司法的整個過程中,由於不是每個人對於精神重創者有專業的了解,很容易在問話過程中造成受害者一次又一次的創傷,往往因此一次又一次崩潰送急診,因此更要修法保護。
受到「性的侵犯」的被害人有權益決定受理的警察、檢察官、驗傷醫生、身心科醫生、各科醫生、心理諮商師、社工的性別,若讓被害人感到不適,被害人可要求暫停、終止並擇日重來、替換其他人,並且在每一次接觸被害人時都應該宣導這些權益。
(這是性自主的權益,就如同看婦產科時會選擇醫師性別一樣,看到不好的醫生也會更換,與性相關的事情都應有選擇性別和替換的權益)
由於警察、檢察官、法官對於精神重創的人即便受過專業訓練也未必有足夠的了解與準備,因此在與有精神創傷的人問話時,仍然必須有社工陪伴。若有任何不當問話,社工應當面糾正,問話人應接受社工的建議;若社工無法身任,被害人可要求替換。
(因為不當的問話會加深被害人的傷害,使警政檢調司法過程更加多次傷害被害人,導致被害人經常在每次問話後送急診)
由於被害人身心受創嚴重,每次回想過去都會造成傷害,應避免被害人重複多次回想過去受害經歷。「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同意書」的申請身份與權益應開放給所有被害人,不再只局限於未滿十八歲和心智障礙者。同意書內容必須與被害人充分討論並得到被害人已過目內容的簽章後,社工才能決定是否同意;若被害人想更改也能隨時申請變更,無須社工同意,社工有義務告知這些權益。
當被害人經醫師診斷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有自殺的可能或是壽命不到三年,法院應優先受理審判。
(因為被害人身心脆弱,承受不了漫長的訴訟過程)